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1344號
TPEV,104,北小,1344,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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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44號
原   告 中日交通標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吳美佐
原   告 大新交通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郁仁
被   告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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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新交通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日交通標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