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6095號
TPEV,103,北簡,6095,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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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
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蜜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 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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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