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3年度,38號
TPEV,103,北勞簡,38,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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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唐秀華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   告 忠孝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耿遵翔
訴訟代理人 方世其
      黃昭勳
      陳欽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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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