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全字,104年度,12號
TCBA,104,全,12,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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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謝連吉
相 對 人 強茂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騰文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肆仟玖佰參拾捌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肆仟玖佰參拾捌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 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 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 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 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日因虛報 進口貨物之價值及產地,經聲請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 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10 4年度第10400406號、104年度第10400407號處分書,處相對 人罰鍰及漏稅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444,938元,處分書 並經送達在案。因相對人未經扣押貨物亦未提供相當擔保, 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強制執行,爰依海關 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對相對人所 有財產於4,444,93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據提出聲請人104 年度第10400406號、104年度第10400407號處分書影本,送 達證書等件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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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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