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413號
TCEV,104,中補,1413,201506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陳楷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鼎事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45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