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375號
TCEV,104,中補,1375,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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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訴訟代理人 李詩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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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