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228號
TCEV,104,中補,1228,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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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228號
原   告 魏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克國際行銷
  有限公司、謝亞克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02
  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而分別向被告亞克國際
  行銷有限公司、謝亞克之請求權依據(應說明究係基於票據
  、消費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並提出繕本2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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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