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228號
原 告 魏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克國際行銷
有限公司、謝亞克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02
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而分別向被告亞克國際
行銷有限公司、謝亞克之請求權依據(應說明究係基於票據
、消費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並提出繕本2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