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544號
TCEV,104,中簡,544,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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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544號
原   告 溪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顯童
訴訟代理人 余柏儒律師
被   告 林宗明
訴訟代理人 葉宏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24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庭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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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溪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