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137號
TCEV,104,中簡,137,2015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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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靜字即尚管工程行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靜字即尚管工程行(下稱上訴人)提起 第二審上訴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3,545元,此項裁定業於104年4月22日送達上訴 人之送達代收人許清森,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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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