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153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訴訟代理人 蔡文鳳被 告 李力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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