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168號
TCEV,104,中小,168,2015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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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68號
原   告 賴慧娟
訴訟代理人 林坤宗
被   告 馮振武
      李劉豪  原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8巷7
      崔捷先  原籍設臺中市○○區○○○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
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應增列「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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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