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1608號
TCEV,104,中小,1608,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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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608號
原   告 李謝佩玲
訴訟代理人 李春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建勳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程
  建勳、程明輝程子紘彭秀珠等4人之出生年月日及國民
  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該被告4人之身分,並提出
  上開被告4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原告起訴狀附件存證信函記載,被告程建勳長年旅居美國
  ,則請具狀陳報被告程建勳在美國之住所,以利法院送達訴
  訟文書。
二、請具狀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0號2樓及台中
  市○區○○路000號3樓之3等2筆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
  謄本供參。
三、請具狀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0號2樓建物因
  漏水受損之現況照片,並以文字註記漏水位置。
四、請具狀提出原告請求修理費新台幣39000元依據之估價單或
  其他證據資料。
五、原告補正前揭第2~4項證據資料時,請提出1式5份,其中1
  份法院附卷,其餘4份送達被告4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請注意:原告所有上開房屋因漏水受損部分如尚未修繕,
   請維持受損現狀,勿僱工修繕,以利法院必要時履勘現場
   或囑託專業技師鑑定需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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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