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1451號
TCEV,104,中小,1451,201506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45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被   告 鄧惠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96元,及其中新臺幣32,026元自民國95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