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標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2490號
TCEV,103,中小,2490,2015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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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490號
上 訴 人 曾祥盛即立正工程行
被上訴人  長億城綠茵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啟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 其所提民事上訴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 436之25規定,於上訴應提出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2月8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並諭 知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分 於104年3月3日及23日依上訴人上訴狀及第一審起訴狀所載 之住所為送達後,均遭郵政機關以遷移而退件,有郵政機關 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2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再依 上訴人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其上所登載之營業(稅籍) 登記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巷0號)為送達,並於 104年4月24日寄存送達於該營業登記地址之警察機關(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復以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規定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本件公示送達業經104年4月23日將公 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函請臺中市南區區公所揭示,其揭 示之日為104年4月28日,是本件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臺 中市南區區公所函及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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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