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3號
KMDV,104,訴,43,20150624,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號
原   告 陳文東
被   告 蔡福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之 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9日送達台 中市○○區○○路000號6樓-9住處,由大墩皇家管理委員會 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