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0號
債 權 人 巧藝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明
債 務 人 吳建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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