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82號
KMDV,104,司促,582,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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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郁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玖仟柒
  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郁智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
  01日止累計674,897元正未給付,其中661,818元為本金;
  12,295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黃郁智於民國103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
  01日止累計504,811元正未給付,其中494,909元為本金;
  9,118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郁智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661818│     │6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郁智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494909│     │6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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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