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郁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玖仟柒
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郁智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
01日止累計674,897元正未給付,其中661,818元為本金;
12,295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黃郁智於民國103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
01日止累計504,811元正未給付,其中494,909元為本金;
9,118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8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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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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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郁智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661818│ │6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郁智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494909│ │6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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