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93號
KMDV,104,司促,493,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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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戴貴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零捌拾元,及其中貳拾萬伍仟
  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4.6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立有「餘額代償/現金貸款」契約,詎
  第三人自撥款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債務人尚有如第一項
  所示款項未清償,嗣第三人將該款項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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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