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戴貴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零捌拾元,及其中貳拾萬伍仟
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4.6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立有「餘額代償/現金貸款」契約,詎
第三人自撥款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債務人尚有如第一項
所示款項未清償,嗣第三人將該款項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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