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日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78,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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