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號
KMDV,103,建,3,2015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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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大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民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被   告 天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娥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天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應於7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得定期通知他造墊支,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104年4月29日裁定原告繳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於104年4月30日(104)省土技字第1376號函通知應繳納 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975,000元,原告迄今尚未繳納, 請被告於接到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上開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 定費975,000元,如逾4個月兩造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起 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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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