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3年度,421號
CCEV,103,潮簡,421,20150605,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42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杉
      蕭雅茹
被   告 陳玄竹
訴訟代理人 羅家宗
被   告 莊智涵
訴訟代理人 莊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坐落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新東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