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80號原 告 李堃綸訴訟代理人 李佳享被 告 陳曜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7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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