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221號
上訴人即被告 美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珠海市寶麗金化妝品有限公司間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於新臺幣(下同)453,02
4元之範圍內表示不服,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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