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4年度,265號
SDEM,104,沙簡,265,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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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華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華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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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