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4年度,165號
SDEM,104,沙簡,165,2015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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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 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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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