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4年度,215號
TYEV,104,桃補,215,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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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1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萬0,82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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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