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4年度,208號
TYEV,104,桃補,208,201506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帕士達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弘
被   告 易鴻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聖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32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1/1頁


參考資料
易鴻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帕士達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