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4年度,207號
TYEV,104,桃補,207,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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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蕭銘奎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鴻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萬0,1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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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鴻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