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163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訴訟代理人 江正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盟藝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盟藝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無限公司之 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 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 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 內,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 24條、第25條、第26條、第79條、第80條、第84條定有明文 ,並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3年9月10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 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為廢止登記,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 記表在卷可參。被告公司既經廢止,即應行清算,自應以被 告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依前開說明,有限公司如未以 章程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而原告僅以 被告之董事長黃明順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法即有不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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