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3年度,333號
SYEV,103,營簡,333,2015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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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瑩勗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議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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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