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09號
原 告 陳嘉男即陳國文之繼承人
陳嘉均即陳國文之繼承人
陳淑樺即陳國文之繼承人
一、原告之被繼承人陳國文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成特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因原告
之被繼承人陳國文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死亡,經被告於104
年6月3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聲明由原告三人即被繼承人陳國
文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依法原告三人已承受訴訟而為本案之
原告,合先敘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600元
,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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