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59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鞠成慰
被 告 伍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由原告代位受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山公司)於民國10 2年8月5日與原告簽訂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及於102年10月 14日簽訂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訴外人兆山公司即依上開 約定,於103年4月1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9 筆金額共計新 臺幣(下同)2,988萬0,643元,詎訴外人兆山公司借款應 繳之本金、利息自103年9月12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屢經催 討,均未獲置理。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2 項約定,訴外 人兆山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共計積欠1,620萬0,828元之本金及如附件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嗣原告即以訴外人兆山公司積欠 上開金額聲請鈞院發支付命令,並經鈞院103 年司促字第 39462號案件受理並核發支付命令,已於103年12月4 日確 定在案。
(二)又訴外人兆山公司執有被告所簽發,面額合計161萬9,535 元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並交付 原告存入備償專戶供還款之用,然屆期向付款人為提示後 ,竟以存款不足理由遭受退票。而原告多次電告訴外人兆 山公司處理系爭支票問題,而訴外人兆山公司均置之不理 ,顯見訴外人兆山公司怠於行使權利未向債務人即被告追
索票款。又因系爭支票上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且受款人指 定為訴外人兆山公司,故除訴外人兆山公司外,他人均無 法行使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是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依 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行使訴外人兆山公司對被告之權利 。為此,爰依票據法及民法第242 條等規定提起本訴。並 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開發 國內信用狀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本院103 年司促 字第39462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 單等件影本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上開 主張為真實。
四、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 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行 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 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 條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訴外人兆山公司有如附件所示之債權 ,而訴外人兆山公司對被告則有系爭支票之票款債權,已如 前述;又系爭支票票款債權非訴外人兆山公司專屬之權利, 且其怠於行使此權利,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自得本於債權人 之地位,代位行使訴外人兆山公司對於被告之系爭支票票款 債權,並由原告代位受領。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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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提示日│
│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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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伍拾貳萬柒│伍倡國│臺灣中小│ 103年│ 103年│
│ 1 │AA0000000 │仟肆佰柒拾│際有限│企業銀行│ 10月│ 10月│
│ │ │捌元 │公司 │埔墘分行│ 07日│ 07日│
├───┼─────┼─────┼───┼────┼───┼───┤
│ │ │壹佰零玖萬│伍倡國│臺灣中小│ 103年│ 103年│
│ 2 │AA0000000 │貳仟零伍拾│際有限│企業銀行│ 11月│ 11月│
│ │ │柒元 │公司 │埔墘分行│ 15日│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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