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583號
PCEV,104,板簡,583,2015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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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顧文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海鳴劉泰谷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零捌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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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