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392號
PCEV,104,板簡,392,2015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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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3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1,64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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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