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1070號
PCEV,104,板簡,1070,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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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070號
原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少臻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瑞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肆萬壹仟貳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柒
  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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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