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070號
原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少臻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瑞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肆萬壹仟貳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柒
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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