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377號
PCEV,104,板小,377,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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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377號
原   告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君
訴訟代理人 王家梧
      呂凌雲
被   告 柯榮堂即一大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進行網頁關鍵字優化工程,雙方於 民國(下同)102年11月29日簽訂「網頁關鍵字優化工程承 攬契約」,約定總工程款新台幣(下同)50400元,除首期 人工建置費12600元外,其餘工程款37800元被告自103年1月 1日起分10期,每月1日按月給付1期工程款3780元予原告, 惟被告自103年7月1日至103年10月1日連續4期未依約給付, 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並寄發存證信函,被告仍延宕如初。 為此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15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民事答辯狀及民事 答辯狀(二)則辯以:
(一)原告顯用詐騙不實在方法施行詐術欺騙消費者,按常理推 斷原告為網路業者其行銷手法類似日前媒體報導之二房東 張淑晶,用虛偽不實之廣告推銷、契約來拘束消費客戶。 原告一開始說會在 Yahoo 關鍵字第一頁有利消費者生意 ,然後騙取定金,經每個月被告告知其未達廣告效果 (可 補證有通聯記錄 ),因偷用 Yahoo 無授權,合約載明有 Yahoo 授權,標榜自然排列會一直提升,又謊稱 Yahoo 的成本較高,若登在其他網站可以幫客戶省錢,自行降低 成本聲稱有幫客戶優化,轉登在其他網站,結果自簽約至 解約期間客戶之優先排名不進反退,竟連前 100 頁都找 不到。
(二)若原告為殷實的商號應自我反省檢討,為何就契約所載需



達成排名提前之認諾方始收費,因其未達成需賠償消費者 ,並需返還已收取不法所得、不法收益,若依合約有達成 雙方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 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依法原告得提出與 Yahoo 授權之憑證,並證明每個月有幫客戶優化排序有提 升,而優化順序如果有提升的話,現在應該在第一頁,而 不會在別頁,因自然排序法不會往下掉,也可以說: “一 大搬家公司”現在沒有在第一頁,也從來沒有在第一頁過 。且如 Yahoo 有授權,原告方可向被告請求任何給付, 若沒授權即為非法盜用,依法被告無須給付任何費用。(三)若原告有證明上開工作有完成,經被告認可雙方應履行契 約,達成雙方合約內容所載屬實,被告即可無條件支付所 有尾款全數絕不拖延。本案事證明確,即為原告施行詐術 詐騙多起消費者 (可參閱各院審相關判例事證,原告之爛 訴數量驚人 ),被告當可提反訴、刑事告訴,參加集體訴 訟求償救濟,貴院當可參酌原告相關已涉不法情事將其移 送究辦,以免因原告不妥適之經營方式衍生社會更多受害 者遭受其侵害。
(四)核上述相關消費糾紛為被告顯無任何理由需幾付原告所訴 之標的,原告契約不履行,給付不完全需返還被告已支付 之不當得利。
(五)被告依當時與原告所簽立的契約書,其不公平且具一面倒 完全有利原告的條文卻不利消費者內容如下所揭示:第六 條: 甲乙雙方於簽立本契約時已充分了解因自然排序係時 常變動性之規則,故皆以甲方提供內建之工程進度查詢名 次為主,如當日發生排名順序爭議時,乙方應於當日 18:00 前向甲方客服人員提出異議,如於時間內未提出 異議,即表示乙方同意甲方提供之排名查詢名次順序。( 排名後台查詢更新時間為每日 09:00- 14:00)。 第九條: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於雙方簽署時 即生效力,並取代雙方先前所為之一切口頭承諾或書面; 本契約一式兩份,並由雙方各執乙份。
其第六條所示,【皆以甲方提供內建之工程進度查詢名次 為主】,那不就甲方都佔贏面,每次都可以說乙方名次無 誤即可,即使我打電話告知亦無改善排名,只一直敷衍拖 延。而【乙方應於當日 18:00 前向甲方客服人員提出異 議,如於時間內未提出異議,即表示乙方同意甲方提供之 排名查詢名次順序】,更是讓人覺得這個陷阱很大,我的 小公司是勞務密集的搬家公司,我沒辦法按照原告所示的



時間去抗議,其瞞天蓋海條文內之辦法為意欲欺騙消費者 所建立,都是一面倒的只為甲方排除各種消費糾紛所嘔心 瀝血之不公平條文大作,望法官大人能為小消費者申其不 平之冤,請求調查清楚本事項並責備原告,以免下一個消 費者又受害。原告本身從事網頁優化工作,但上網查詢原 告的公司,並無優先排列於首頁,自己的公司都無法達成 豈有幫客戶優化之舉,顯不實欺騙消費者,請貴院責付原 告舉證
(1) 該公司本身已優化之證明
(2) Yahoo、Google合法之授權代理給原告之證明 (3) 列舉原告替被告承作任何工作內容自契約簽立至收款 期間有無工作一小時以上,原告顯無替被告完成任何承攬 的工作。原告需舉證上開事實方可向被告收取任何合理費 用,洵屬有據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 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 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505條定 有明文。依原告所提兩造不爭執簽訂之網頁關鍵字優化工 程承攬契約書係約定:甲(即原告)、乙(即被告)雙方 合意本契約之費用總額依第十一條所選擇之方案計算,( 第三條)...帳務協定-依方案模式勾選服務內容。微 型企業方案-乙方網域名稱,包含子網域或副網域,皆列 為本契約內容之規範。(以下費用均已含稅)網頁排序工 程-450天:NT$50,400元整。微型企業方案內容說明: ⑴甲、乙雙方同意需於本契約期限屆滿前達成本契約標準 (第一頁輪播天數350天於24個月內達成;400天於36個 月內達成;450天於48個月內達成);當日壹組以上關 鍵字登上網頁自然搜尋第一頁計為輪播曝光壹天... 各等語,
此有該承攬契約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原證一)足見原告 約定提供服務之主要給付義務為協助被告設定之網頁關鍵 字排序:第一頁輪播天數350天於24個月內達成;400天於 36個月內達成;450天於48個月內達成);當日壹組以上 關鍵字登上網頁自然搜尋第一頁計為輪播曝光壹天... 。本件依原告所提本院104年5月6日收狀之民事言詞辯論 準備狀附之證一至證九均不足證明原告已完成上開承攬契 約所約定之「(第一頁輪播天數350天於24個月內達成; 400天於36個月內達成;450天於48個月內達成);當日壹 組以上關鍵字登上網頁自然搜尋第一頁計為輪播曝光壹天



」之工作。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於原告舉證已依約完成前 開工作前,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原告請求之報酬,亦即被告 並無違約遲延付款可言。準此,原告以被告遲延給付上開 承攬報酬為由,請求被告應依約給付系爭承攬報酬,即非 有據。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 15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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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