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江永恩
訴訟代理人 張全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