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簡珮玄
莫呂柏霆
高佑誠
被 告 葉于皓即寰宇廣告整合行銷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簡珮玄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被告應給付原告莫呂柏霆新臺幣貳萬叁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高佑誠新臺幣貳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簡珮玄於民國103年11月11 日至被告處任職,擔任業 務助理一職,從事店面訪門及銷售之工作,約定薪資為固 定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原告簡珮玄之最後工 作日為103年11月30日,被告自應給付原告簡珮玄16 天之 薪資1萬2,267元(計算式:23,000元÷30日×16日=12,2 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稱103年12月15 日即會發 薪,然屆期仍未給付,屢經催討,被告仍推拖不理,為此 ,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工資1 萬2,267元。
(二)原告莫呂柏霆、高佑誠:其等均於103年10月13 日至被告 處任職,擔任業務員職務,工作內容為銷售LED 字幕機, 原約定薪資月薪2萬3,000元,嗣被告又變更原告每月需有 3件租賃案件成立才發薪,而倘賣斷乙台字幕機另有5,000 元之獎金,而原告莫呂柏霆、高佑誠於103年11 月份均有 達到上開業績標準,且原告高佑誠另有賣斷字幕機乙台, 是被告自應給付原告莫呂柏霆11月份薪資2萬3,000元、原 告高佑誠2萬8,000元,詎被告未於次月15日之發薪日給付 原告莫呂柏霆、高佑誠薪資。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莫呂柏霆2萬3,000元、原 告高佑誠2萬8,000元。
二、原告三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2份、名片2張、LED 顯示屏設備買斷合約書乙份 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簡珮玄1萬2,267元、原告莫呂柏霆2萬 3,000元、原告高佑誠2萬8,000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