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六號聲 請 人 何天揚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丙昌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七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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