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八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洪富添
薛寶山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上訴人蕭振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
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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