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呂章平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雅貴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
三年九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一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一號裁定廢棄。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一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係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伊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收受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字第一三五九號判決,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六月二日止,該日為端午節,應順延至翌日始告屆滿。而伊對上開判決聲明不服之「民事再審聲請狀」(即上訴狀),於同年六月三日送達法院,應屬合法。原確定裁定竟以伊之上訴已逾不變期間,並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又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於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收受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聲請人居住原第二審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原固於同年六月二日即應屆滿,惟該日適為端午節,依上開民法規定,應以其次日即同年月三日代之,聲請人於該日提出訴狀,並未逾該不變期間,其上訴自屬合法。原確定裁定誤認聲請人上訴逾期,以裁定駁回其上訴,難謂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意旨,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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