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657號
TPSV,104,台聲,657,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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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
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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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