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抗 告 人 藍引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藍莆森
藍昭雄
藍清智
藍有田
藍元鴻
抗 告 人 藍乾來
藍福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藍國雄等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法
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
(一○三年度聲字第七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查本件抗告人就其與藍國雄等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以受命法官古振暉進行訴訟程序中,濫權禁止林瑞富律師行使訴訟代理權,且包庇蘇千祿律師代理抗告人藍引祭祀公業捨棄附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但查抗告人所述上情,無非不滿法官對於訴訟之進行或指揮,而主觀臆測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尚難謂其確有偏頗之虞。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自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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