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價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4年度,1042號
TPSV,104,台上,1042,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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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
上 訴 人 聯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教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王聖舜律師
被 上訴 人 洲際微電子有限公司(Global Microelectronics
      Inc.)
法定代理人 涂新傑
訴訟代理人 呂思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
年十二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三
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一○○年八月十一日向上訴人購買A、A-、B GRADE M141NWW01-102,141NW01-001液晶面板共三千四百三十七片(下稱系爭面板),總價美金(下同)十五萬零八百二十二元(下稱系爭買賣契約),而以總價十六萬二千七百三十六元轉售予香港之凱迪科技公司(下稱凱迪公司)。上訴人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將系爭面板運交凱迪公司時,因有瑕疵而遭凱迪公司退貨,伊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即以物有瑕疵為由,向上訴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上訴人僅退還伊六萬六千八百二十七點一四元價金,其餘四萬八千九百九十四點八六元價金(下稱其餘價金),則片面主張以系爭面板中之一千片A規液晶面板(下稱系爭A規面板)為抵償。惟系爭買賣契約既經伊合法解除,上訴人自應返還伊其餘價金四萬八千九百九十四點八六元,及賠償伊所失利益一萬一千九百十四元。爰求為命上訴人給付六萬零九百零八點八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上訴人則以:系爭A 規面板並無系爭買賣契約所載之瑕疵,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凱迪公司係向康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佛公司)買受系爭面板,被上訴人並非該契約之當事人,凱迪公司復未解除契約,被上訴人並未受有交易上之損害。縱被上訴人得請求伊返還價金四萬八千九百九十四點八六元,亦負有將系爭A 規面板返還予伊之義務,爰併為同時履行之抗辯等語,資為抗辯。原審審理結果,以:被上訴人係依薩摩亞國法令在該國設立登記之公司,並以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涂新傑擔任該公司之代表人,有卷附之公司註冊證書、股東決議書、股票、註冊登記確認證書



可稽。涂新傑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並無欠缺。又兩造於一○○年八月十一日成立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十四吋液晶面板共三千四百五十五片,總價十五萬一千六百五十元。嗣經調整數量為三千四百三十七片,總價變更為十五萬零八百二十二元,並約定由上訴人將系爭面板逕送凱迪公司。上訴人依約將系爭面板運至香港後,凱迪公司以抽驗發現瑕疵為由,拒絕受領系爭面板。因上訴人拒絕與被上訴人共同至香港驗貨,被上訴人即以買賣之物有瑕疵為由,向上訴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系爭A 規面板於同年九月九日運交被上訴人,其餘面板部分則運回上訴人,上訴人並於扣除相關運費後,退還被上訴人六萬六千八百二十七點一四元,為兩造所不爭。訴外人賴榮秋於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所發電子郵件中,均未提及被上訴人同意收受系爭A 規面板,其於一○○年八月三十日之電子郵件復明白表示被上訴人不同意上訴人之提議,足見兩造間並未達成由被上訴人收受系爭A 規面板,分攤上訴人損失之協議;上訴人抗辯兩造間已成立代物清償契約,被上訴人並已履行新契約云云,自無可取。依卷附之發票(PROFORMA INVOICE)所示、系爭A規面板屬於A規貨品,不得有超出規格外及點不亮、破片、亮線、暗線之瑕疵,否則買受人即得予以退貨。被上訴人主張系爭面板有瑕疵乙情,業據其提出驗貨明細表為證;參以兩造合意自系爭A 規面板中抽取二十五片,而由證人葉進祥以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之濾光片檢測瑕疵結果,該二十五片面板中,一片有暗點、一片有亮點及暗點、一片有亮點、二片點不亮、九片有mura(色塊不均)或異物或內刮、十一片則無瑕疵,有卷附之勘驗紀錄表可佐,足見確有瑕疵存在。依證人葉進祥之證述,可知面板運送過程中未設置棧板,固然晃動頻率較大,惟面板需相當大之撞擊,始會造成燈管斷裂點不亮之情形。第一審法院於抽驗檢測系爭A 規面板時,經以肉眼觀察,面板之外觀均完好,足見面板之運送過程並未受到極大之撞擊。上訴人抗辯檢測而點不亮之面板,係因運送至法院時未設置棧板,致碰撞而造成云云,委無足取。卷附之發票上載驗退貨標準為:「DOA:15days」,指收到貨物十五日內發現有瑕疵,即得退貨之意;系爭面板除有mura之瑕疵外,亦有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之瑕疵存在,上訴人於一○○年八月十九日簽發該發票,迄至被上訴人於同年月二十五日通知上訴人之日止,未逾十五日,被上訴人自無怠於通知瑕疵情事。上訴人交付之系爭A 規面板,經抽取二十五片檢測結果,其中四片有「亮點」及「點不亮」之瑕疵,不良比例達百分之十六,遠高於同業公司所定之合格標準,被上訴人主張系爭面板確有整體品質不佳之瑕疵情形,而於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通知上訴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洵非無據。系爭面板經被上訴人之客戶凱迪公司



全數退貨,若不許被上訴人解除全部買賣契約,被上訴人亦將遭受面板跌價之損害。系爭面板因有瑕疵,買受人依系爭買賣契約即得予以退貨,參以上訴人自承將遭退貨之面板轉售予第三人公司,足見被上訴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對上訴人並無顯失公平,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系爭買賣契約業經被上訴人依法解除,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其餘價金四萬八千九百九十四點八六元,自屬有據。被上訴人以十五萬零八百二十二元價格向上訴人買受系爭面板,而以十六萬二千七百三十六元轉售予凱迪公司,有卷附之二份發票(Proforma Invoice)及付款明細可參。依被上訴人提出其與凱迪公司間之上揭發票可知,被上訴人係由其代理人賴榮秋凱迪公司簽立該發票,第二份發票僅修正第一份發票之交易數量及總金額,該交易之當事人係被上訴人與凱迪公司。上訴人抗辯凱迪公司係向訴外人康佛公司買受系爭面板,被上訴人並非該契約之當事人,委不足採。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不履行債務,致其受有未獲取轉售差額一萬一千九百十四元之損害,應由上訴人如數賠償,亦無不合。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予審究之意見。因上訴人就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其餘價金部分,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因而將第一審所為命上訴人給付四萬八千九百九十四點八六元部分廢棄,改判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交付系爭A 規面板之同時,給付被上訴人四萬八千九百九十四點八六元,上開其餘部分則判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上訴,難認有何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復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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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際微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