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4年度,1600號
TPSM,104,台上,1600,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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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 代表 人 謝諒獲
被   告 胡再發
      胡欣怡
      廖淑敏
      洪藍傳
      嚴祥鸞
      蕭淑燕
      郭旭東
      何鴻榮
      王芷華
      蘇素珍
      黃盟欽
      康長健
      謝唯音
      郭吉仁
      林豐賓
      陳宗志
      林誠二
      游瑞德
      王文智
      朱義旭
      段重民
      楊照彥
      鮑 娟
      林永發
      黃勇雄
      安亞拉.德區克(Ayala Deutsch)
      David Sterm史特恩
      陳克明
      陳彥樺
      陳家淳
      周雅文
      郭人瑋
      劉燈城 
      張秀蓮
      蔡富吉 
      張明道
      朱子斌
      葉春麟
      黃靜娟
      負責總務,其他事宜,將補提
      劉幸貞 
      黃怡菁 
      蔡技工 
      陳文章 
      林建宏
      江文隆(鎖匠)
      二位員警
      吳妙白
      楊岱樺
      一0一年四月六日一00年司執字第91517號午股
      全體執行時之人員
      五十三至一00(詳內附附表A.B,請鈞院調查
上列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二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五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自字第八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不當判決,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已敍明所憑依據與理由。上訴意旨就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徒以法院未依職權調查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公示送達文件未翻譯為外文,送達應不合法、法官應迴避竟參與審判云云,為其上訴理由,自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吳 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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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