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3年度,81號
IPCA,103,行專訴,81,20150624,3

1/4頁 下一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原告台灣泰德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何源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劉緒倫律師
賴協成律師
輔佐人郭夔忠
蕭勝議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傅文哲
參加人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瑞章(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3
年7月8日經訴字第103061064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
本院裁定命參加人參加被告之訴訟,並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1一、事實概要︰
原告台灣泰德軾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台灣勵多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2月27日以「單滑軌關門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4項,經被告編為第96203349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245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福興公司)於101年3月5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95條及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3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同年6月11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核認該更正本(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1項獨立項)為請求項之刪除,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及未實質擴大



或變更原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符合處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6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項規定,准予更正;參加人台灣福興公司就更正後之內容重提舉發理由,主張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第95條、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3項及現行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67條第1、2、4項之規定,經被告依該更正本內容及當事人所提出之書證資料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於102年12月26日以(102)智專三(一)04064字第102217893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1年6月11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嗣原告不服前揭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舉發成立之處分,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經濟部以103年7月8日經訴字第1030610648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若認定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之部分,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2,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主張:
1所揭露定位組件10關門器之七種不同態樣,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之技術:1經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一種單滑
軌關門器,用以連接一門框與一樞設於該門框之門板,該關門器包含有:一固定座,設於該門框,該固定座具有一滑軌,該固定座具有複數固定孔;一制動單元,可滑移地設於該固定座之滑軌,該制動單元具有一彈片、一迫緊件與一調整片以及一固定片,其中該彈片設於該固定片,具有一制動部與一長槽孔,該迫緊件穿過該長槽孔而與該調整片連接,使該調整片可於該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件,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該固定片具有一固定栓,該固定栓可拆卸地設於該固定座其中一該固定孔中,用以將該固定片固定於該固定座;一滑塊,可滑移地設於該固定座之滑軌;以及一連臂,分別連接該滑塊與該門板,該連臂可隨該門板的開啟或關閉來帶動該滑塊與該彈片的制動部結合或分離。」系爭專利經更正後僅餘獨立項,本件原告只針對該獨立項之進步性有所爭執。
3.4進步性」
之判斷基準所載「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之前的先前技術,判斷該發明為顯而易知時,即應認定該發明為能輕易完成者



,不具進步性。若申請人提供輔助性證明資料,得參酌輔助性證明資料予以判斷。判斷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具進步
3性時,得參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以理解該發明。」雖系爭專利未於請求項1記載以一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但本件爭點在於判斷調整迫緊件是否具進步性,基於上述審查基準得參酌說明書、圖式以理解該發明,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17行至第8頁第5行已明確記載「若要調整調整片38的位置時,先利用一螺絲起子將迫緊件36轉鬆,並移動迫緊件36之頭部362,即可同步移動調整片38。當調整片38移動至長槽孔344的右端時,將迫緊件36轉緊,如第六圖所示,此時的制動部342與迫緊件36之頭部362之間的距離會比較長,彈片34具有制動部342的一端會比較有彈性,使得彈片34之制動部342比較容易卡入滑塊40之卡槽42中,亦即門板62比較容易被定位。若將調整片38移動至長槽孔344的左端時,如第五圖所示,此時的制動部342與迫緊件36之頭部362之間的距離會比較短,彈片34具有制動部342的一端也就比較沒有彈性,使得彈片34之制動部342比較不容易卡入滑塊40之卡槽42中,門板62也就比較不容易被定位。」等語,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人員在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後,應能理解系爭專利係以一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故參加人於爭點整理狀第2頁第19行至第3頁第2行所稱「系爭專利範圍未記載有『螺絲起子』元件或相關工具敘述,及請求項1並未限制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之技術特徵…,故使用螺絲起子進行調整的技術特徵實非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之審查考量…,調整方式只存在於說明書內容,並未界定於申請專利範圍中,同樣不能作為是否具進步性之審查考量…」之觀點有誤,不足採信。
1「歐洲公告編號第398196號專利案」所揭示之七種
4關門器態樣,分述如下:
Fig.2、3所示,其定位組件10係設於上滑軌11,滑動臂2之滑塊14係設於下滑軌12,上下滑軌之間具有一阻隔板13,定位組件由一設置於上滑軌中的固定片15及一固定於固定片一側之彈片20所組成,彈片之懸臂自由端處帶有一止動件21,且彈片上側面位於固定片之軸承面下方且藉由一鉚釘28固定於固定片,彈片側原位於隔板上,且其自由端上所設之止動件延伸至下滑軌及滑塊移動路徑內,而止動件於其左側有一較為陡峭的斜



面21a以及右側有一較為平緩的斜面21b,在鎖定狀態時,斜面21a、21b係可供滑塊做為止動;在門開啟狀態時,滑塊則與斜面21b協同作動。固定片有一實心扁平結構,其底側邊緣位於阻隔板上,且固定片設有一螺孔26,以供螺栓27設置之用,此螺栓之自由端頂抵上隔板31或上滑軌的頂壁,藉以讓固定片可緊貼於阻隔板。其鎖固組件40調整之手段係以按壓移動迫緊件右邊的操作端39,使調整片36之通孔42脫離固定片之凸緣41,藉以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若此實施例在調整過程中未設置通孔及凸緣之對位關係,調整片與彈片之距離將無法被固定住,如此將失去既有之功效,但此類關門器卻也因增設通孔及凸緣之技術特徵而使其可調整的範圍多方受限,此缺失係可由系爭專利所揭露之內容得以改善。Fig.4所示,其結構大致與第一種態樣相同,不同之處在於第二種態樣的鎖固組件在螺栓區域的固定片上設有一卡嚙於彈片之長槽孔38內凸輪43,且凸輪之外齒部44可與長槽孔的內齒部45相互嚙合;其調整之手段大致也與第一種態樣相同,係以按壓移動迫緊件右邊的
5操作端39,使調整片之長槽孔的內齒部脫離凸輪的外齒部,藉以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
Fig.5、6所示,其結構大致與第一種態樣相同,不同之處在於第三種態樣的鎖固組件係透過凸緣60容置於不同位置的容置孔61內,以達成有段的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調整之手段則係透過將凸緣向上推頂,直至凸緣的前端(圓弧端)脫離容置孔,接著方可橫向移動彈片,以讓凸緣設置於不同位置的容置孔中而達到改變彈片之止動件相對調整片55的相對距離。Fig.7、8所示,其結構大致與第一種態樣相同,不同之處在於第四種態樣透過係於調整片中央開設一具單邊內齒部72之長槽71,其中一具外齒部70的轉動件73嚙合於該內齒部72,透過轉動轉動件73以改變調整片與彈片20的相對位置;換言之,第四種態樣的調整手段係透過轉動轉動件而讓其外齒部沿著長槽的內齒部方向位移,因此,轉動轉動件的目的顯然並非用以使調整片迫緊於彈片上,且此態樣因有迫緊轉動件73之結構及作用,故當彈片受到衝擊時,該轉動件73即可能會自行轉動,以致調整片與彈片的距離無法固定,進而失去關門器該有之功效。至於被告於補充答辯書第3頁第12至16行稱「證據1第7、8圖之調節和鎖定經由夾緊裝齒輪70



之頭部73,亦已教示可使用『一字型』螺絲起子調節與鎖定的習知技藝…」云云,惟螺絲起子的特徵及用途無論是否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人員應皆能理解,但由證據1第7、8圖所示(見本院卷第128頁),其係以鉚釘鉚合的方式將齒輪70設置於彈片20與固定片15上,該鉚釘的目的是為了讓齒輪能在原地空轉,藉以透過齒部來帶動彈
6片的排齒部72,則被告稱證據1第7、8圖已揭露以螺絲起子迫緊之技術顯然有誤,並不足採。
Fig.9、10所示,其結構係總和了第二種及第四種態樣之設計概念,而調整手段係向上推頂凸緣75並使凸緣的外齒部79脫離調整片的內齒部80,以達調整調整片與彈片的相對位置;換言之,其調整之手段係與第三種態樣較為相同,而非為如系爭專利係以螺絲起子讓調整片與彈片互為迫緊之用。
片之前端佈設複數個主齒部85,並於固定片相對該主齒部之一側設有一從齒部88,該主、從齒部係相互嚙合,透過鬆開螺絲86使固定片之從齒部脫離彈片的主齒部,以達成改變調整片與彈片的相對位置。
方便,如訴願決定書第7頁第6至12行所載「系爭專利請求項1用鬆緊螺絲調整迫緊件,以調整該調整片與制動部的距離,其單純用螺絲調整鬆緊係為一般通常技術,且另需準備螺絲起子工具方能調整,較之證據1按壓操作端39使操作端向上推頂即可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並未具有簡便操作的功效。」等語,原告認同利用螺絲起子轉動螺絲係為習用技術,但,其大前提係單純僅螺絲起子與螺絲間之關係,且無其他元件及特徵;反觀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揭露之技術特徵,螺絲起子所牽引的不僅是緊迫件而已,還包含有「緊迫件穿過長槽孔而予調整片連接,使調整片可於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之特徵」、「透過調整緊迫件以調整調整片與制動部的距離之特徵」等,皆在說明系爭專利利用螺絲起子轉動迫緊件來達成調整及迫
7緊彈片與調整片之間的關係,絕非單純的習用技術。3.3進步性
」之審查原則所載「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亦即將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逐項進行判斷。」及「專利審查基準3.4.2」之進步性的輔助性判斷因素所載「若申請人提供輔助性證明資料支持其進



步性時,應一併審酌。…依申請專利之發明所製得之物在商業上獲得成功,若其係直接由發明之技術特徵所導致,而非因其他因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所造成者,得佐證該發明並非能輕易完成。」
1係揭露一種用於
門之定位裝置,此乃原告主動於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所提出的前案,因此,證據1即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其中,證據1通篇皆在教示一種結構較為複雜的關門器,其調整之手段不僅須先按壓移動迫緊件右邊的操作端即可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更要將操作端向上推頂,使調整片之通孔脫離固定片之凸緣,藉以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若在調整中未設置通孔及凸緣之對位結構,調整片與彈片之距離將無法被固定住,如此將失去既有之功效,但此類關門器卻也因增設通孔及凸緣之技術特徵而使其可調整的範圍多方受限,此缺失係可由系爭專利所揭露之內容得以改善;再者,當調整者手指在推頂及滑移操作端時,手指係深入於空間極為狹窄的下滑軌中,因此在調整的過程中,調整者手指往往會被下滑軌內側的銳利部割傷,以致有安全性之疑慮。原告在經詳細研究過證據1之結構後發現其具有上述種種之問題及缺失有待改進,
8因此原告才會以證據1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此亦足以證明原告絕對沒有閃躲或迴避證據1,反而以更為正向的方式去面對,則何以稱系爭專利係為證據1所能輕易完成。
關門器,用以連接一門框與一樞設於該門框之門板,其中關門器包含有一固定座、一制動單元、一滑塊以及一連臂,而固定座裝設於門框且具有一滑軌(單滑軌)及複數固定孔,制動單元係可滑移地設於固定座之滑軌且具有一彈片、一迫緊件與一調整片以及一固定片,而彈片設於固定片且具有一制動部與一長槽孔,迫緊件穿過長槽孔而與調整片連接,使調整片可於該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迫緊件(如上所述,此技術特徵在參酌說明書內容後,理解為以一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固定片具有一固定栓,而固定栓可拆卸地設於固定座其中一固定孔中,用以將固定片固定於固定座,滑塊可滑移地設於固定座之滑軌,連臂分別連接滑塊與門板,且可隨門板的開啟或關閉來帶動滑塊與彈片的制動部結合或分離。
4頁倒數第3行至第5頁第1行,否認證據1如第7圖之



齒輪與齒排結構無風大時齒排位置跑掉及不耐衝擊之問題,然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人員應能輕易地理解齒輪與齒排若無其他定位結構來做為固定的輔助機制(如證據1第7、8圖所示,僅透過鉚釘將齒輪設置於彈片20之齒排相對位置),當門板的滑塊衝擊到彈片的制動部21時,除制動部會被往上頂以外,滑塊還會使得彈片略為被往前推
9移,在這種不穩定的結合狀態下,久之鉚釘的鎖合力將日漸鬆脫且齒輪與齒排的間隙將逐漸增大,以致調整功能不存,由此可知,參加人僅由證據1揭露之內容得知這種滑軌式關門器較為表面的資訊,並不曉得滑軌式關門器更為深入層面且實際面向之問題。因此,原告透過上述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來克服證據1之缺陷,而對照證據1之功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10至15行所述),系爭專利可依照不同的實際需要調整調整片的位置,讓門板根據不同狀況的需求而改變其開啟定位的難易度,使應用系爭專利之門板具有相當高的使用彈性,而且在調整過程中,只需利用一簡單的螺絲起子及可讓一般的使用者完成調整的動作(其包含鎖固彈片與調整片以及讓調整片在彈片上進行一特定距離且無段差之滑移),而不需要將整個制動單元拆卸下來,此外系爭專利透過螺絲起子取代手部按壓或轉動不僅具有方便及安全,更具有讓調整片穩固地設置於彈片上,以避免滑塊衝擊彈片的制動部而使其失去調整及定位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顯然較之證據1更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理應符合進步性之規定。
並非能輕易完成:
101年至103年之銷售
數據,分別為78688套、121827套、122350套,由此可證,系爭專利之關門器不僅廣受市場之喜愛,且其銷售量逐年成長。因此,依據上開審查基準對進步性的輔助性判斷原則,系爭專利製得之物在商業上確實獲得成功,且其係直接由發明之技術特徵所導致,並非因其他因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所造成,故得佐證系爭專利
10並非能輕易完成。若有必要,原告亦願意提供更為完整之出貨單據,以茲為證。
1結構複雜不實用,原告
設計出結構較為簡單、操作上又具有安全性及成本上優勢的產品,所以才會有如此傑出的銷售量,以目前的技術而言,能夠整合就有複雜技術並改善之,這需要研發



的累積,並不單純是成本因素而獲得消費者及市場青睞,而是具有實用進步之功效,才會獲得銷售上的成功;用螺絲起子去鎖緊,雖長時間為大家所知悉,但使用於關門器上是原告首先發明創作的,故具有可專利性。關門器是一百年產品,與3C產品研發過程的節奏不同,系爭專利是緩慢演化的產品,透過很實用的設計,往往可使消費者獲得使用上的改善。
所述之單純螺絲起子與螺絲的關係,其較之證據1更具有以下之功效:
不直接用手指來鎖,係因為可
方便鎖固並降低使用者受傷的風險,及修正定位不易的問題。相較於證據1,系爭專利利用螺絲起子來鬆脫或鎖緊迫緊件,一來方便調整片於彈片上作位移及調整與制動部的距離,二來不會有調整過程中不易對位之缺陷,三來不須將手指伸入滑軌中而讓使用者的手指增加被銳利的滑軌割傷的風險,被告認為系爭專利較證據1之按壓操作端使操作端向上推頂即可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未具簡單操作之功效云云,顯然未就實際面進行考量,此乃被告之技術偏見,不足採信。

11門板係為動態,而關門器必須長期承受使用者反覆開關門板所帶來的衝擊,如此一來,關門器內部元件的穩定性即相對重要。系爭專利之單滑軌關門器,如圖式第3圖及第4圖所示,當使用者開關門板而連動滑塊滑移時,滑塊將會撞擊到彈片的制動部,以止動滑塊及門板,因為系爭專利之彈片與制動部係為一片式,當系爭專利之關門器經長期使用後,彈片與制動部將不會有鬆脫或滑移等情況發生;反觀證據1所揭露之雙滑軌關門器,如圖2所教示係將二個各別獨立的緊迫件與彈片,透過結合的手段將兩者組設在一起,其中包含滑動設置、定位結合、齒部嚙合等結合手段,當證據1的關門器經長期使用後,因緊迫件與彈片在結合的地方將容易發生磨損,最後將導致關門器失去止動滑塊及門板之功能。亦即,系爭專利因彈片及制動部是一片式的,使用後並不會如證據1容易鬆脫、滑移,較能長期承受,使用者可反覆、長期使用,不會因風大、撞擊而使定位跑掉,系爭專利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2頁19至21行所稱「它
具有在其中的細長孔38,通過夾緊螺釘27接合穿過,就所屬機械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證據1之夾緊螺釘27已教示需使用螺絲起子來迫緊。」云云,原告再次重申



,螺絲起子將螺絲鎖固於特定元件上並不需要機械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皆能夠理解,然本件爭執重點並非利用螺絲起子進行一般的鎖固動作,而係透過螺絲起子可以使對應的技術特徵達到何種功效,請參閱系爭專利與證據1之對照表所示(本院卷第127頁背面),系爭專利利用螺絲起子轉動迫緊件36而使調整片38鬆脫或迫緊於彈片34,且可受緊迫件於長槽孔344內滑移而行同步位移,因此,
12系爭專利不僅結構精簡,透過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在使用上亦更為安全、方便,且定位效果穩固;反觀證據1之夾緊螺釘27,其螺設於固定片15且頭端突出於固定片以頂抵上滑軌11的上邊界壁15,因此,證據1夾緊螺釘之功能應在於將固定片定位於上滑軌之一位置,而非用來帶動固定片。
夠理解,本件重點應在於透過螺絲起子可以使對應的技術特徵達到何種功效,系爭專利之結構精簡,且透過迫緊件搭配螺絲起子的應用即可讓調整片相對彈片作迫緊或鬆脫之功效,同時更可透過螺絲起子推動迫緊件來達到改變調整片與制動部的距離;反觀證據1結構複雜,且雙滑軌結構容易在彈片疲乏時而受到雙滑軌間的分隔肋之阻擋而無法制動滑塊,因而失去原有之功效,更甚者將影響產品的使用壽命,因此,上開所稱皆能證實系爭專利利用螺絲起子之技術手段並未揭露於證據1。再者,系爭專利之關門器在商業上亦確實獲得成功,且其係直接由發明之技術特徵所導致,故得佐證系爭專利並非能輕易完成。1、3之組合及證據1、2、3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相較於證據1係具進步性:
1所揭露的是一種雙滑軌關門器,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能理解要將雙滑軌的關門器改成單滑軌的關門器,其中所牽動的不僅僅是元件結構的改變,更甚者在於各元件之間的連結關係以及設置的位置,例如:1的固定座須將上滑軌11、下滑軌12改成單一滑
13軌,且原先可滑移於下滑軌12的滑塊要搬移到上滑軌11,如此一來,所屬技術人員需思考的是如何讓滑塊與彈片20在同一滑軌內,而可使兩者可達到制動的功能。
11、下滑軌12之間的間隔部13被移除
了,此時彈片20、迫緊件36、調整片37、固定片15所



構成之制動單元頓時失去依靠,因此所屬技術人員需額外花費心力去思考如何讓制動單元可滑設在單一滑軌內。
32與滑
塊40頂靠在滑軌上,使得制動單元30不會脫離於固定座20;反觀證據1的緊迫件因上滑軌11、下滑軌12之間的間隔部13,而使其可在不需思考制動單元會無所依附之情況下進行設計,但證據1為了要變更成系爭專利所揭露的技術特徵,其各元件之連接關係都將改變,原先因制動單元可設於上、下滑軌之間的間隔部13如今已無所依附,故所屬技術領域人員勢必重新思考如何克服此問題,且同時還要達成手動調整迫緊件之功能,以供使用者用手去調整彈片位置。
證據1所揭露之技術特徵以及一般通常技術後顯然無法輕易地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1所教示結構簡單之調整片,並透過緊迫
件穿過長槽孔而與調整片連接,使調整片可於長槽孔的兩端進行無段式之位移並受緊迫件而固定之技術特徵,此相較於證據1顯然係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1所揭露之內容,證據1通篇說明書、申請專利範
14圍及圖式中所教示一種結構複雜且有段式的關門器,如Fig.2、3,其調整之手段不僅如被告所述只需簡單按壓移動迫緊件右邊的操作端即可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應更包含將操作端向上推頂,使調整片之通孔脫離固定片之凸緣,藉以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若此實施例在調整過程中未設置通孔及凸緣之對位關係,調整片與彈片之距離將無法被固定住,如此將失去既有之功效,但此類關門器卻也因增設通孔及凸緣之技術特徵而使其可調整的範圍多方受限,此缺失可由系爭專利所揭露之內容得以改善。
104年3月3日智院灶信103行專訴字第81號第三庭通知所詢,證據1之Fig.2中,如本院卷第147頁附圖所指元件(標示顏色部分),係為鉚釘,其顯然非為迫緊件。
固定工件,工件固定後,需要破壞鉚釘或工件才能將已固定的工件分離,這和螺絲不同。」(參本院卷第168至170頁之附件),換言之,證據1之鉚釘的作用在於將彈片20與固定片15永久固定在一起,以讓彈片與固定片行相對位移之過程中,彼此不會產生分離。因此,



證據1的鉚釘是一種具固定功效的緊固件用來將固定片定位於滑軌,而不具帶動固定片之功能,並非具迫緊功效的迫緊件。
1之Fig.2支承
板(Lagerplatte)37右側之倒T型元件,係可鎖固在具片簧狀的迫緊件36,就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該倒T型元件明顯可為螺栓…」云云,由該元件之實
15品照片所示(見本院卷第156至157頁),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顯然能無歧異地得知該倒T型元件為鉚釘,更不會將鉚釘誤認為是螺栓,因兩者無論是在結構上或應用上皆有顯著差異,被告對該元件之認知顯然有誤。
1之Fig.4,係將操作端向上推頂,使調整片中央的長槽脫離固定片,其中長槽的內緣設有複數個內齒部,而固定片之外緣相對內齒部設有複數個外齒部,該內、外齒部係相互嚙合,藉以達成有段式的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證據1之Fig.5、6,則係透過凸緣容置於不同位置的容置孔內,以達成有段的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證據1之Fig.7、8,係於調整片中央開設一具單邊內齒部72之長槽71,其中一具外齒部70的轉動件73嚙合於該內齒部72,透過轉動轉動件73以改變調整片與彈片20的相對位置,此實施例並未有可固定轉動件73之結構,故當彈片受到衝擊時,該轉動件73即可能會自行轉動,以致調整片與彈片的距離無法固定,進而失去關門器該有之功效;證據1之Fig.9、12,其調整手段係使固定片的外齒部脫離調整片的內齒部,以達調整調整片與彈片的相對位置,再詳述之,係於彈片之前端佈設複數個主齒部,並於固定片相對該主齒部之一側設有一從齒部,該主、從齒部係相互嚙合,透過鬆開螺絲使固定片之從齒部脫離彈片的主齒部,以達成改變調整片與彈片的相對位置。惟系爭專利僅透過須轉鬆螺絲即可使調整片於彈片上以無段的方式移動,而此相較於證據1係具有結構簡單,以及可無段的調整調整片與彈片的相對位置之功效,理應具進步性。

161(EP0000000B1)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7行至第5頁第12行為其圖11之說明,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迫緊件穿過該長槽孔而與該調整片連接,使該調整片可於該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件,用以調整



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間之技術相關性:1(EP398196)之中譯文(本院卷
第118至124頁),茲表示沒有意見。
1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7行至第5頁第12行及對應的圖式圖11,可得知其技術特徵為「一彈片20具有長槽孔89及於彈片20底面的齒部87,且齒部87分布於長槽孔89處,一制動塊21具有穿孔及與齒部可相嚙合的另一齒部88,一固定件86穿過穿孔及長槽孔89而與固定塊90連接,透過調整固定件86而使二齒部相互分離,以讓制動塊21可連同固定塊90於長槽孔的兩端間位移」。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則為「彈片具有制動部與長槽孔,迫緊件穿過長槽孔而與調整片連接,使調整片可於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迫緊件,用以調整調整片與制動部的距離」。
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證據1圖11之技術特徵
比對結果
次之技術特徵
A彈片具有制動部與彈片具有長槽孔及齒部不近似長槽孔
B制動部一制動塊具有穿孔及另不近似
一齒部
C迫緊件穿過長槽孔一固定件穿過制動塊的不近似而與調整片連接穿孔及長槽孔而與固定
塊連接
D調整片可於長槽孔調整固定件而使二齒部不近似的兩端之間位移相互分離,以讓制動塊

17可連同固定塊於長槽孔
的兩端間位移
11所相對應的位置,及其所謂迫緊螺絲相因應的位置與功能,與系爭專利的迫緊件、調整件位置相因應的功能都不一樣,是圖11揭露的技術與系爭專利的技術相關性不同;證據1雖揭露螺絲與螺帽的調整,但其是用來制動部的位置調整,是要將齒輪結合,作固定之用,只是將制動部位置上的調整,與系爭專利是利用迫緊件調整穿過長槽孔調整調整片,是以迫緊件調整調整片,作前後位置的調整,這是槓桿上的差異,在門開關時力道上有強弱的改變,與鈞院最後一次提供的制動部上有螺絲調整部分,不論是空間結構、效果上均是不一樣



的。
1所揭露之制動塊係可於彈片之長槽孔兩端
位移,此與系爭專利制動部為彈片本身一部分且不可位移,係屬不同;又證據1之制動塊與固定塊係為同步位移,故須透過齒部的相互嚙合來抑制制動塊之滑移問題,此與系爭專利透過調整調整片與制動部的相對位置,係屬不同。故,證據1之圖1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間之技術相關性係屬不同。
1所教示之技術特徵的缺失即為系爭專利
所欲改善之創作目的,系爭專利所揭示之關門器僅須將轉鬆螺絲即可無段地改變調整片與彈片的相對位置,且系爭專利無論是在元件之複雜度或是在組裝調整之便利性上,皆較證據1所揭露之技術特徵技高一籌,更具進步性。1相較於證據1、3或證據1、2、3之
組合係具進步性:
3.4.1進步性之判斷步驟之記載「請求項中
18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又於3.4.1(3)(c)所述「確認相關先前技術時,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泰德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紹源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