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旗小字第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葉美伶
王慧鈞
被 告 潘佳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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