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446號
STEV,104,店補,446,201506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446號
原   告 王祚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