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430號
原 告 聖品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慧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竹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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