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409號
原 告 新店市日興里錦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寶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金鐘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